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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五):扣除标准如何确定?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2021-12-10


三、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


现行核定扣除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财税〔2012〕38号文规定的「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这五个行业属于全国性试点行业;另一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根据财税〔2013〕57号文的规定,自行选择的试点行业,只适用本行政区域。


以北京市为例,除上述全国性的五个行业以外,2014年7月1日,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4年12月1日,又将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2015年10月1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7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25号,公布了32家生活服务业和建筑业企业按照成本法的扣除标准,意味着北京市的营改增纳税人已被纳入了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试点范围。


因此,凡有购进农产品业务的纳税人,应尽快明确本企业是否已纳入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所有的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是用于规定的产品,均不得再凭票抵扣。具体可从各省国税局网站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这一项工作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适用的方法体系。


四、扣除标准


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四):农产品扣税成本如何确定?可以看出,扣除标准决定了农产品扣税成本,农产品扣税成本又决定了纳税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金额。


因此,对于纳入核定扣除范围的纳税人,首要的工作是明确本企业适用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耗用率(成本法)和损耗率(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扣除标准由各级财税部门公布,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如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的扣除标准由财税〔2012〕38号公布:

二是,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闽财税〔2015〕29号规定,福建省纳税人以茶青生产绿茶的单耗数量为4.6,以毛茶生产绿茶的单耗数量为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7号规定,广西自治区纳税人以甘蔗生产机制糖,单耗数量为8.203。 

    

三是,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25号规定,北京东方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为0.2458,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为0.184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规定,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以大豆生产豆油适用的单耗数量为5.4855。


总之,执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标准有全国标准的,执行全国标准,没有全国标准的,执行省内统一标准,没有省内标准的,应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仅适用本纳税人的核定扣除标准,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所述扣除标准的核定,特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货物的情形,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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